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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中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6个不准、14个不得”
发布日期:2019-06-14 11:17:16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362

一、6个“不准

1. 各级各部门不准定制纪念酒、纪念杯、纪念包等。

2. 不层层举办庆祝大会和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准将无关活动冠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名。

3. 不准搞群众游行。

4. 不准举办大型庆祝宴会。

5. 不准以学习体验名义搞变相公款旅游。

6. 统一安排的庆祝活动,原则上不准邀请名人、明星参加。

二、14个“不得

1. 各级各部门不得制作纪念品。

2. 不得借举办庆祝活动发放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礼金、礼品、纪念品等。

3. 不得通过评选、表彰、比赛等途径向干部职工普遍发放奖金、奖品以及服装等物品。

4. 统一安排的庆祝活动,不得扩大规模、增加内容。

5. 对论坛、研讨会等民间各类庆祝活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席。

6. 除中央和省委统一安排外,不得擅自组织人员到省及进京观展、观礼。

7. 不得借国庆文艺演出之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

8. 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9. 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

10. 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

11. 不得向下级企业及个人摊派费用。

12. 新建、改进、扩建工程一律不得冠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献礼”之名。

13. 不得借庆祝设施的名义翻新广场、会堂和对楼堂馆所进行豪华装修。

14. 在建工程不能借庆祝活动名义抢时间、赶进度,务必保证工程质量,新建项目要按程序报批,不得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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