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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 公司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6 17:25:43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272

                 川铁投纪〔2016〕35号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

公司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公司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谈话函询工作,完善对集团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

态”,现将《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纪委

                          2016年10月26日

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纪委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谈话函询工作,完善对集团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切实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参照《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函询是指对反映集团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后,采取对该干部谈话了解或者发函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的一种线索处置方式。

第三条  谈话函询应当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抓早抓小,注重从严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条件:

(一)问题线索反映的违纪行为比较轻微,查清后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于纪律处分,或者只能给予轻处分的;

(二)问题线索比较笼统或者时间比较久远,难以直接查证,需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被反映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或者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后才能作进一步判断的;

(三)问题线索明显不合常理,带有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性质,所述内容可信度较差的;

(四)问题线索未反映具体违纪事实,但涉及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提醒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被反映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注意的;

(五)其他经纪委研究,决定对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

第五条  谈话函询一般由纪委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谈话函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六条  实施谈话前,应当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一般由上一级纪委书记主持,谈话函询实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

(二)对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一般由上一级纪委领导主持,谈话函询实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谈话函询实施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对本单位机关部门正职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单位纪委书记主持,谈话函询实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

(四)对本单位机关部门副职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单位纪委领导主持,谈话函询实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谈话函询实施部门负责人主持。

   (五)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一般由谈话函询实施部门负责人主持。

经上级纪委书记批准,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实施。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及时通知谈话对象,确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同时为谈话主持人准备好谈话提纲。谈话主持人可以参照谈话提纲,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和纪律要求,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说明,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将反映问题摘要交谈话对象,要求其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如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应一并提供。

第七条  函询时,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制作要求函询对象对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及时与函询对象取得联系,当面送达或者通过机要寄送。

第八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明确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受谈话函询后的15个工作日,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向组织提供书面说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说明理由,经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向组织提交书面说明前,请有关负责人在该说明上签字(已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外)。

(一)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说明,由该单位党组织书记签字;

(二)党组织书记的书面说明,由该单位的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签字;

(三)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书面说明,由该单位党组织书记签字。

第十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动态跟进谈话函询进展情况,对收到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说明及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据情要求补充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提出相应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函询转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说明清楚或者认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提出对其谈话的意见。

(二)直接了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直接予以了结的意见。

1. 谈话函询对象的回复、证明材料能互相印证,未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行为的;

2. 反映问题笼统,谈话函询对象全部予以否认,且不具备核查条件的。

(三)处理后了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后予以了结的意见。

1. 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已说明清楚,存在轻微错误但不足以作出纪律处分,愿意主动纠正并写出深刻检查,且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2. 谈话函询对象存在违纪问题,但可以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初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

1. 谈话函询对象的问题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谈话函询,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组织作出说明的。

第十一条  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发现反映问题线索严重失实的,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可以将问题线索了结情况向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反馈,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领导反馈;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可以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将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的情况在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反映的问题、给组织的回复、自己的认识等。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制作备案表,及时记录谈话函询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向纪委办备案。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对谈话函询对象所作书面说明的真实性、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可以提出抽查核实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1. 谈话函询对象为在职党员领导干部,且可能被提拔或者重用的;

2. 谈话函询对象的陈述有违常理或自相矛盾,或与组织掌握的有关情况有较大出入,或不能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的;

3. 谈话函询对象的相关问题线索已直接了结,后又收到同类反映的;

4. 集团纪委书记要求开展抽查核实的。

在对谈话函询对象的其他问题开展初核时,可以将前期已通过谈话函询方式了结的问题线索一并纳入初核范围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对抽查核实发现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纪委对所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提纲

      2、关于对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

      3、情况说明

      4、谈话(函询)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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