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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16 14:47:40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297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以下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公司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反对“四风”,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公司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分子公司领导正职职务的,应当在公司中层副职岗位、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岗位或相当职务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任公司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分子公司领导班子副职职务的,应当在处长岗位、分子公司中层正职岗位或相当职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应当具备基本的任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兼备、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领导干部可以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外部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书记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七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四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不予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考察干部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职责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洁情况考察。

  第二十二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将考察方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发放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干部考察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员工;

(三)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中,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报公司党委主要领导,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董事会、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先召开党委会。属于党委系列的领导干部,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属于行政系列并由董事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党委应将党委会的推荐、提名意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如果董事会对党委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果发现有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董事会暂缓任命,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的董事、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董事会、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九条  提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分子公司领导职务的,属于党委系列的,直接由党委下发任职文件或根据《党章》和《工会法》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行政系列的,由行政下发任职文件或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下发任职文件。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进行,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董事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同一公司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分子公司之间,部门之间,分子公司与部门之间进行。

(五)干部交流由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上级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与被生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以及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党群、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会和董事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会及董事会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察后,重新担任或者提拔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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