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Party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8 11:17:28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333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四川路桥集团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标准》的要求,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时间及对象

每年年底,公司党委对公司所属各党总支(支部)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情况

1.安排部署分解公司年度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任务,明确公司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分工。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全面落实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签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并督促检查考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3.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下级党总支(支部)每半年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有关本单位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监督执纪工作情况

1.畅通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按照《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问题线索的查办和办结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3.对不属于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线索,或在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时,发现不属于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按规定将问题线索向上级反映。

4.违纪违规案件发生后,30日内召开专题剖析整改会,针对案件中出现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方面的漏洞,及时完善制度化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

(三)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抓治本的情况

1.严格按集团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开展任前廉洁谈话。

(四)生产经营监督情况

1.各总支按期完成公司党委部署的阶段性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任务,协助公司纪委开展作风巡察、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等工作。

2.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协助公司开展中期审计、竣工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制审计等工作。

(五)开展党风廉洁教育情况

1.根据党风廉洁建设、反腐败工作形势任务的要求,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组织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洁教育,筑牢员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丰富和创新廉洁文化建设。

3.加强对公司党务、厂务公开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六)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情况

1.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

2.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每年年底,各党总支(支部)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各党总支(支部)的自查情况,结合平时的作风巡察、效能监察等监督检查情况,按《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表》进行考评打分。公司党委委可委托党委委员带队对各项目支部进行考核,必要时,公司党委也可组织各分子公司间进行交叉考核。

(二)每年年底,公司党委根据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表,对各党总支(支部)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总分原则上为100分。

1.有下列情形的,在总分中予以扣分:

1)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项目管理权限内的中层管理人员因严重违纪违规受到上级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主动发现并自查或者报请上级组织查处的除外)。

2)被上级机关领导作出批评性批示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3)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一岗双责”的。

4)党总支(支部)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的。

5)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党委、纪委部署的阶段性任务的。

2.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总分中予以加分:

1)被全国或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部委表彰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的。

2)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党风廉洁建设方面活动,并获得表彰的。

3)在省级刊物发表纪检监察方面文章的。

4)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亮点、有创新的。

5)扎实开展公司党委、纪委组织的各项专项活动的。

6)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按程序办结的。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本考核与分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对班子成员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