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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7 15:17:06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9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针对影响公司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管理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公司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四条 管理缺陷应从四方面进行辨别:

(一)制度建设的充分性:现存业务制度体系覆盖业务流程运行的全过程、目标,满足制度建设预期要求的程度。

(二)业务过程的符合性:验证业务行为过程按照制度建设体系要求运行的符合程度。

(三)执行效果的有效性:经营管理行为过程的实际结果达到制度建设预期管理目标的程度。

(四)流程设置的适宜性:制度建设体系的运行成本与实现制度建设预期目标的经济合理性程度。

第五条 管理行为偏差的主要表现:

(一)不作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

(二)违规作为:以违规的身体举动实施了降低公司效能的行为。

(三)拖延作为:有责任履行职责但推逶、拖延、扯皮,消极怠工。

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公司经营中心,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建立节约型企业,不断提高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审计等其他监督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公司效能相统一;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是效能监察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任务、权限、程序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并对下属公司效能监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八条 效能监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形成行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效能监察和接受监察的经营管理者的范围,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听取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推进建立健全效能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十条 效能监察分管领导为效能监察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效能监察立项调研,推动效能监察科学立项;

(二)审批效能监察工作方案,推进效能监察现场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效能监察过程中的问题;

(三)持续跟进效能监察工作进展,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检查组进展情况报告;

(四)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成效,注重效能监察结果运用,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督促检查效能监察建议和效能监察决定的落实情况,组织效能监察工作回访。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立项意见,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等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根据选定项目组建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提出的异议的申诉,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主要领导、效能监察分管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 下属公司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上级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单位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效能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单位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效能监察事项。

第十三 各级职能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的义务;并负有协调落实效能监察决定或意见,向同级效能监察部门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的义务。

第十四 效能监察检查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检查组成员以纪检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必要时可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检查组成员应当了解被监察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管理制度,熟悉效能监察业务,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五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情况,以强化执行力,维护政令畅通。

(二)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作出监察决定或监察意见。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系统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决定或监察意见的落实,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第十六 效能监察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项目)报送与效能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有权列席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记录等,以核实有关情况。

(四)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权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

(六)有权向监察对象作出监察决定或监察意见。

第十七 效能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以及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效能监察。

(二)针对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第十八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

年初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年度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二)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应围绕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等环节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经济效益流失点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

选题立项主要方式包括:主要领导指定立项、上级统一立项或者自主立项;自主立项应有立项依据,所选项目能够抓住影响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问题,编制效能监察项目立项报告。效能监察立项应填写《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正式立项。重要效能监察项目的立项,需同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三)实施准备

1.成立效能监察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加,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2.编制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立项依据,效能监察的目的、范围和重点,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并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3.组织业务培训。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培训。

4.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应按程序报分管领导签发效能监察通知书,并在进场实施效能监察的前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接到效能监察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效能监察的各项准备。

(四)组织实施

1.效能监察检查组进入现场后,应组织召开第一次效能监察现场工作会议,向被监察单位(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2.收集查阅核实与监察项目有关的账目、会议记录、管理制度等资料,走访听取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事实陈述,同时开展必要的现场查看,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检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编制效能监察查证记录和效能监察工作底稿,所查问题事项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向被监察的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3.被监察单位(项目)应根据检查组的要求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拟定效能监察报告

1.检查组现场工作结束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效能监察查证记录、现行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形成效能监察结论,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监察依据、检查过程、综合评价意见、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及处理意见、管理制度分析、监察建议或决定等。

2.效能监察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被监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监察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3.被监察单位对效能监察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的,检查组应认真研究、仔细复核,确认采纳意见的应及时修改征求意见稿,经复核、修改并再次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效能监察报告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正式报告上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效能监察工作报告,应报公司党委会审议。

(六)编制效能监察决定书或建议书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经公司审批后的效能监察报告,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向被监察单位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者效能监察决定书。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线索,按权限移交纪委处置;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权限报批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按规定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七)督促整改落实

被监察单位(项目)应按照效能监察决定书或效能监察建议书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堵塞漏洞、强化管理、提升效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监察部门报告决定执行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对效能监察项目的回访,检查效能监察决定和效能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回访报告。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人力资源部等监管部门,以巩固效能监察成果。

(八)立卷归档

效能监察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效能监察立卷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应包括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工作方案、效能监察通知书、查证记录、工作底稿、效能监察报告和效能监察决定书或建议书,以及工作总结和领导批示件等重要程序资料。

(九)工作总结

每年底,各单位要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总结全年效能监察工作并形成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同级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监察部门。

 

第五章  效能监察决定和建议

 

第十九 效能监察决定是指对己发现的并已构成违反公司制度、业务结果没有实现管理目标和业务行为与结果已经构成违纪违规违法的不符合事实提出务必执行的整改、问责和采取纠正措施的监察要求。效能监察建议是指对已发现的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违法的不符合事实,提出的整改意见和预防措施要求。

第二十 效能监察决定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应当作出效能监察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公司纪委审查调查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及下属单位管理制度,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效能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和决定等,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和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或应当予以撤销的。

(四)违反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二 被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项目)应当在收到《效能监察决定书》或《效能监察建议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采纳和执行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监察部门。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监察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工作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效能监察回访

 

第二十三 回访的总体要求。

效能监察回访要求对效能监察报告中的建议或决定等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跟踪检查,以保证效能监察切实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 回访的工作机制。

效能监察回访原则上应由原效能监察小组成员组成回访小组进行回访,被回访单位(项目)必须如实汇报效能监察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 回访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对效能监察报告中的建议或决定等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包括效能监察所有现场取证的整改情况。

(二)对开展效能监察后的相关监察内容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回访小组可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原始账目、台账、会议记录、文件等)、召开座谈会、单独谈话等方式多方了解情况,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综合了解和评价。

(四)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现行制度不适应被监察单位实际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供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五)及时总结效能监察回访工作中的经验。被监察单位有创新性、指导性、代表性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经公司领导同意,可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推广。

(六)回访工作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尽快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领导汇报已整改落实事项及未整改落实事项情况及原因,并对效能监察成效作出初步评价。

第二十六 回访的时间要求。

根据效能监察的工作特点,为提高回访的时效性,要求应在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或《效能监察决定书》后6个月内完成回访。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七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被监察对象和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的。

(二)认真、主动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十八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被监察对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主要领导批准,移送公司纪委审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 公司效能监察人员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项目)的超标准接待,不准参加被监察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联欢活动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二)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项目)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福利品、纪念品、礼品和礼金等。

(三)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项目)的资金和私自占用被监察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四)不准在被监察单位(项目)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五)不干预被监察单位(项目)的生产经营工作。

(六)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监察单位(项目)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七)不准向被监察单位(项目)提出与效能监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得有其他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以上规定连同效能监察通知书送达被监察单位(项目),接受被监察单位(项目)的监督。被监察单位(项目)在效能监察小组现场监察工作结束后,填写效能监察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反馈表,直接反馈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 效能监察人员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要领导批准,移送公司纪委审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注重效能监察结果运用。对于效能监察决定和效能监察建议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出具保留意见。

 

第八章  效能监察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 为准确反映效能监察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司效能监察考评机制,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发展,公司每年度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送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 效能监察工作报告一般由效能监察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成效指标报表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四 效能监察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

(一)前期准备情况,包括:选题立项依据及报批情况,项目检查组组建情况,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情况。

(二)协调实施情况,包括:召开会议情况,与相关部门紧密联系及过程沟通情况,查证记录取证规范情况,查证资料分析,事实清楚,报告详实,提出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归档情况,包括:全面客观地总结效能监察项目情况,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归档材料完整度及立卷归档情况。

第三十五 效能监察应当注重效能监察工作成效,评价效能监察工作成效的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管理效益指标、反腐倡廉成效、社会效益指标。

第三十六 经济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是指经公司财务部门认可的通过效能监察直接增加的收益或减少的支出:

(一)避免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纠正项目投资预算、资产定价、各类采购等支出性业务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防止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当支出的资金总额。

(二)节约资金。通过效能监察纠正各种房产、设备、原材料等资源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节省的资金总额。

(三)增加经济收益。通过效能监察制止工程合同变更、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增加收益的资金总额。

(四)挽回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或者协调组织收缴、追回资产的资金总额。

经济效益指标按下列方式计算:

1.绝对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

2.比例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除以纠错前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再乘以百分比。

第三十七 管理效益指标。管理效益是指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得到执行,促进规范经营管理而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

(一)执行力得到加强。经营管理者的偏差行为得到纠正,相关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相关制度得到完善。相关制度的废止、修订或创新等有明显进展。

(三)内部控制得到加强。被监察项目的管理缺陷得到弥补,业务流程得到改进。

(四)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得到落实,经营管理持续改进,风险持续降低。

第三十八 反腐倡廉成效。反腐倡廉成效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发现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显著,主要表现:

(一)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转入立案审查。

(二)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反腐倡廉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 社会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做法,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单位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的提升,主要表现:

(一)纠正了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效能监察项目的成功做法得到上级单位的肯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九章     

第四十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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