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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作风巡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3 10:34:43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331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作风巡察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落实“两个责任”,规范作风巡察工作,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巡察要求。作风巡察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洁建设、落实各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察“两个责任”中,把“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落实到巡察实践中,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落实到巡察成果运用中,发挥利剑作用,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作风巡察工作新格局,为公司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第二条 巡察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开展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公司纪委负责,组织成立作风巡察工作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巡察工作实际情况,可借助分公司力量分级进行,实现公司、分公司巡察上下联动。坚持从基层实际出发,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支持和参与,调动和保护广大员工的积极性,着力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第三条 责任体系。公司党委在巡察工作中负主体责任,纪委在巡察工作中负监督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被巡察单位总支(支部)书记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巡察机构。公司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纪委书记或纪委委员担任,成员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派人和下属分子公司纪检工作人员参加,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巡察工作。各分子公司也可成立专门的巡察小组,参照此方法完成巡察任务。             

第五条 巡察对象。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巡察对象。

公司巡察范围主要是:分子公司党总支(支部)、各大中型自建项目党支部以及重难点项目党支部,各分子公司巡察范围主要是各中小型自建项目党支部,分公司级的巡察可自行进行,也可在公司组织下以交叉巡察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巡察内容。

(一)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

(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五)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六)落实集团公司、公司相关制度和监督执行情况;

(七)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八)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以及相关部门或科室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巡察方式和权限。巡察工作按照“机动灵活、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专项巡察和常规巡察的方式进行。在巡察方法上,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有权进行暗访、接受举报、实地查看;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等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第八条 巡察机制。

(一)建立公司、分子公司巡察工作联动机制。在不违反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对于各次巡察发现的重大问题、文档资料等可以交流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公司巡察组要及时向公司纪委汇报巡察工作,公司纪委要将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公司党委汇报,并加强对分子公司巡察工作的指导协调。巡察组在进驻被巡察单位期间,须对外公示巡察组负责人联系电话,欢迎广大员工进行举报和反映。

(二)实行定期研究巡察工作机制。公司纪委每半年要将巡察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给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原则上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及时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

(三)实行巡察全覆盖机制。公司巡察小组对各分子公司机关的巡察,每年至少覆盖一遍,并负责对部分重点、难点或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巡察,其余项目由所属分子公司负责巡察,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巡察情况报公司纪委备案。

第九条 意见反馈。每轮巡察结束后,以沟通交流会方式,与被巡察单位当面沟通交流巡察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反馈意见清单,要求被巡察单位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公司纪委。对公司巡察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分子公司纪检部门应建立台账,负责督促被巡察单位在限期内整改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巡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受理、了解、报告工作,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做好移交、督办工作。

第十条 巡察回访。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对整改问题实行挂账督办,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到被巡察单位进行巡察回访。对落实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进行约谈,对于边改边犯的主要责任人予以降级或从重处分 。

第十一条 巡察结果运用。对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单位的班子成员或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转为问题线索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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